一、背景
以往之社團管理辦法有下列缺失:
1.社團管理規劃不夠精緻,以致權責單位對社團之掌控不佳。
2.社團費用之補助原則上是福利會辦理項目之一,但未在原辦法中做出明確規範。
3.管理單位及福利委員會之權責未劃分清楚。
二、理念政策
1.社團活動之舉辦,以不影響公司生產作業為主。
2.管理單位應協助社團辦理活動並尋找場地。
三、目的
培養本公司員工正當活動,維護身心健康。
四、適用範圍 : 本公司全體員工。
五、權責單位
1.CM廠管理部總務課(以下統稱管理單位)。
1-1.社團管理辦法之制訂、推廣及改進。
1-2.社團之申請、審核、成立及活動之辦理。
1-3.社團帳冊之檢查。
2.福利委員會(以下統稱福利會)
社團補助費用之審核及辦理。
六、相關文件 : 社團經費補助辦法。
七、定義 : NA。
八、作業流程圖 : 詳如"社團管理辦法"
九、內容說明 :
1.社團成立程序
1-1.社團申請人填寫「社團組織申請單」(如附件一)並附組織章程,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1-2.管理單位申請審查:收到社團組織申請單後需審查項目如下:
1-2-1.屬正當活動
1-2-2.會費合理性
1-2-3.組織章程
1-2-4.無同質性社團設立;但如因下述原因申請設立,則不在此限
(1).活動場地侷限參與人數。
(2).不同廠區之同仁需求。
(3).指導人員顧及教學品質無法多人參與。
(4).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另需經行政管理單位審核通過,並報請福利會同意後,始可同意成立。
1-3.招募及活動
1-3-1.社員招募
經審查通過後,社團負責人應於二個月內以公開方式徵求社團人員,逾期註銷其申請。
1-3-2.社員人員應符合原則
(1).維持該社團定期活動之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
(2).符合經費補助經濟效益之人數。
1-3-3.社團負責人應造具人員名冊,並附年度活動計劃,連同組織申請單送管理單位審核,經審核通過始為正式社團。
1-4.管理單位社團成立審查,審查項目如下
1-4-1.招募期未逾2個月。
1-4-2.人數超過十五人。
1-4-3.社員名冊合格。
1-4-4.附有年度活動計劃。
1-5.社團成立通知
當社團通過審查後,管理單位通知發起人社團正式成立,並建立「社團組織履歷表」(如附件二),紀錄社團異動或違規情況並備查。
2.其他說明
2-1.組織型態
2-1-1.社團負責人採首長制,負責社團內人員管理、活動規劃、社團管理。
2-1-2.社團社長或指導者如有變動應向總務課申請,如社團社長離職而未能在一個月內選任新社長,該社團視為解散。
2-1-3.社團人員原則限本公司正式員工。
2-1-4.社團內應設有總幹事(或副社長) 至少一名,協助社長規劃社團各項事務。
2-1-5.管理單位應對本公司所有社團造冊列管。
2-1-6.社團組織名稱以文字明顯表示該社團性質。
2-1-7.社長需專職不得兼任自身社團內之其他職務,如有違反,經管理單位通知逾一個月(含)仍未改善者,則於次月扣減剩餘補助款;如兩個月後仍未改善或當年度二度違規則持續扣減,直至剩餘補助款歸零,前述懲處(扣減金額)需由管理單位提報福利會同意後執行。
2-2.社團活動
2-2-1.社團應定期舉辦活動,定期活動不得妨礙人員出勤。
2-2-2.活動如在公司舉行應遵守公司規定,並不得影響其他人員工作。
2-2-3.公司如無法提供活動場地,准許在廠外舉行。
2-2-4.社團自辦活動應注意人員安全,人員如發生傷亡,不符職業災害救濟,唯代表公司參加活動不在此限。
2-2-5.活動地點如在公司內,應事先徵求公司同意並以不影響公司作息及生產為原則,如在公司外不在此限。
2-3.權利與義務
2-3-1.為維持社團活動,其活動經費依下列原則向福利會請求補助(社團經費補助辦法)。
2-3-2.應公司之要求代表公司參加對外比賽或聯誼活動,其有關費用由公司支付。
2-3-3.如公司辦理華通杯之活動,由行政管理單位(管理部)主辦, 與活動屬性相關之社團單位應協辦;活動費用部分,由當次活動規劃報告主管指示進行辦理。
2-3-4.社團應向社員徵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其金額由各社團自行訂定。
2-3-5.社團負責人應造具收支帳冊,定期向社員公佈並應接受管理單位檢查。
2-3-6.社團負責人如未據實造冊或申報、或有其他不法事宜經管理單位查獲者,得取消社團負責人資格,並得視情節輕重提報獎懲委員會懲處。
2-4.解散
2-4-1.社團如有下列情況者,撤銷其登記
(1).社長離職未能在一個月內選任新社長。
(2).無故停止定期活動,未有正當理由者。
(3).自行申請解散。
(4).違反公司規定情節嚴重。
(5).借用公司場地活動完畢,未恢復原狀,經屢勸未改善者。
(6).社團人數低於15人,並未於一個月內招募達最低人數要求。
2-4-2.社團解散時,應將社團所屬財產及團費依下列原則移交福利會,器材由管理單位保管,剩餘經費退回福利會。
(1).經由福利會補助之器材。
(2).經由福利會補助之經費,於解散時剩餘之部份。
2-5.復社
2-5-1.社團如有下列情況者,可申請復社
(1).活動項目與已解散社團同性質。
(2).符合成立社團的規定。
2-5-2.當社團通過審查後,管理單位通知發起人社團正式復社,並將原屬社團財產交還給新成員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