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fare

福利會章程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本簡章遵照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第三條:本會設於桃園市蘆竹區新莊里大新路814巷91號
第四條:本會設委員15人,由公司總裁指定適當人員5人,餘10人由企業工會選舉,再由委員互推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由業務執行人擔任者,其任期不受限制,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委員對外遴選之,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另置助理幹事一人,受總幹事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
第六條:本會依法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主席。
第七條:主任委員因職不能執行職務時得就委員中委託一人代理。
第八條:本會任務如下:
             1.關於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推進及督導事項。
             2.關於職工福利金之籌劃及動用事項。
             3.關於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4.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九條:本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設立華通電腦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社其章程另訂之。
第十條:本公司提撥職工福利金依下列規定:
             1.創立時就資本額提撥1%。
             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1/%。
             3.每月每位職工薪津內之本俸各扣0.5%。
             4.下腳變賣時提撥40%。
第十一條:依法提撥之福利金,經由本會存入金融機構(例:銀行、郵局)保管,非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本會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本會組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亦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專款儲備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
第十三條: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前擬具下年度福利設施計劃及收支預算書,並於年度終了時編製工作報告連同收支決算清冊,提經委員會議通過,送請本公司核准後並公告週知。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職準則之規定。
第十五條:本簡章呈奉主管官署(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